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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选5河南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15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和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到蚌埠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健全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差旅费规模。各科室要严格出差管理,按照报批流程执行。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医院有关领导和部门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相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出差人员出差城市间交通只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出差人员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硬卧,按照硬卧车票报销。

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和火车软卧,院级领导和正高技术职称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必须经院主要领导同意并在出差申请单上签字认可方可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和火车软卧。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停车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乘坐飞机、火车的,发生的订票手续费、退票手续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等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我院出差的统一限额标准。安徽省内住宿费标准为350元,院级领导、主任医师或相当技术职务:每人每天350*0.9;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科级干部以及副主任医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50*0.8;其余工作人员每人每天350*0.7。到安徽省外出差的,住宿费参照国家标准并按照级别给予相应的折扣。政府部门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安排超过院内规定的,需院领导在住宿发票上签字方可报销。

为反对铺张浪费,鼓励节约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限额标准以上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差额的80%奖励给出差人员。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为双数且同性别,不得分别住单间。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一同出差,单人住标准间超过限额标准的,经院长签字同意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安徽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到安徽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院级领导、主任医师或相当技术职务每人每天60元,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科级干部以及副主任医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0元,其余工作人员每人每天30元。当天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双倍补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医院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会务费用报销规定:医院只按签批的会议通知上标明的会务费、资料费予以报销,超出原签批的会议通知标明费用的由参会者本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短期业务培训,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短期培训学习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学习期间的补助按培训的时间进行包干补助。

短期培训学习时间不超过5天(含5天自然日历天),按应报销差旅费的相应级别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据报销;培训学习时间超过5天,不超过15天(含15天自然日历天),按应报销差旅费的相应级别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两项的70%以内凭据报销;培训学习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30天(含30天自然日历天),按应报销差旅费的相应级别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两项的50%以内凭据报销;培训学习时间超过30天(自然日历天)按医院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习期间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发票凭证,由财务处计算报销金额,请院领导签字审批,临床医技科室需到经管科登记。所有出差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如遇紧急情况,需补齐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差旅费用而无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院领导、正科长、主持工作副科长、正高职称、业务科室主持工作科主任出差,报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院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报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返聘及外聘人员出差,需先经院主要领导同意,然后按照本单位职工报销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报冒领的的行为,除追回所报销金额外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院纪委、审计科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发生的差旅费,按安徽省相关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111日起之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出差行为按以前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