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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案例二

发布日期:2014-05-21浏览:

医患关系案例二:

     20051月某日晚,民工黄运容穿越公路时,被一辆货车撞伤,全身多处骨折,失血性休克,昏厥。事故发生后,黄运容被两名工友送到百姓医院救治。入院时,用“王荣”这个名字办理了住院手续。此后,在治疗、手术等期间,病历、检查化验单等有关医疗记录上都使用的是这个名字。20059月,黄运容伤愈出院,共产生医疗费37613.67元。由于压伤的左腿被截肢,构成伤残,黄运容起诉要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及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万余元,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在审理过程,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均提出黄运容提供的病历资料(包括医药费发票)并非其本人病历资料,不能证明其受伤住院情况及医疗费的真实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黄运容举示的病历资料、医药费发票上的名称系“王荣”,而非黄运容本人,被告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对病历资料、医药费发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黄运容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荣”即系其本人,因此,对于黄运容举示的病历资料、医药费发票不予采信,由于黄运容未能举证证明住院治疗的时间及医药费金额,驳回其37613.67元医药费及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0683.67元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作出后,黄运容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百姓医院侵犯自己的姓名权,要求百姓医院将病历资料中的名字改为自己的真实姓名,并赔偿损失50683.67元。法庭上,黄运容称,自己被送到百姓医院时处于昏迷状态,并不知道为何以“王荣”这一名字办理住院手续,后来发现后,曾口头向医院提出过,但医院没有改,现在由于病历资料上的名字不真实,导致自己要求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并直接导致损失50683.67元,因此要求百姓医院将病历资料上的名字改回自己的真名,并赔偿损失50683.67元。曾与黄运容同一病房的病人廖某某及黄运容的工友戴某出庭作证,证明黄运容住院期间曾向主治医生提出病历上的姓名错误,要求医院更改。被告百姓医院辩称,原告住院挂号时使用的名字是“王荣”,此后在手术记录、麻醉、输血等通知书上签的都是“王荣”,原告也从未向医院提出“王荣”非其真实姓名。医院没有义务审查患者姓名的真假,院方没有责任。医院的做法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姓名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接受医院治疗期间有如实提供自己身份的义务,医院也应当如实在病历上填写病人的姓名,本案原告已证明,在发现病历名称错误后曾要求医院更改,医院辩称原告从未向医院提出更名要求,但未举证加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医院侵犯了黄运容的姓名权。同时,由于黄运容自己对造成的损失也有过错,因此判决医院赔偿黄运容损失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