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案例三:
胎儿死亡后,胡某一家伤心不已,决定向医院讨个说法。于是,他们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经鉴定后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胡某一家对鉴定结论不服,又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委员会还是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无奈之下,胡某和丈夫诉至市法院,以市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请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胡某生产困难的紧急情况下,市医院要求胡某的丈夫签署了为胡某行剖宫手术分娩的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胡某丈夫签署协议书后,医院应当及时实施手术,保证胎儿顺利生产。但医院在准备手术的过程中,未经患者同意即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男婴窒息死亡,对男婴的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市医院赔偿胡某及其丈夫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5万余元。宣判后,医院和胡某一家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得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