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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案例三

发布日期:2014-05-21浏览:

医患关系案例三:

200445,孕妇胡某入住市内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医院和胡某签了一份《住院病人同意书》,并向胡某交代了生产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当日1550分,胡某查体正常。晚上1945分,胎膜破。晚上2145分,宫口开全。晚上2315分,医院考虑到胡某已经超过预产期,从外形观察胎儿可能较大,先露下降延缓等情形,于是决定施行剖腹产手术。按照规定,医院让胡某的丈夫签署了《手术协议书》,对手术的必要性、手术中的可能意外及可能发生的主要并发症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和告知。2345分,孩子仍然没有生下来,主治医师检查后又决定胎吸助产。2350分,在行会阴侧切加胎吸术后,胡某终于分娩下一个男婴。但是,胎儿娩出后不能自主呼吸,心率150/分,略有肌张力。医院迅速采取了紧急措施,为胎儿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脐静脉注射,可是胎儿的症状没有任何好转。经抢救治疗无效,患儿于次日凌晨030分心跳消失。

胎儿死亡后,胡某一家伤心不已,决定向医院讨个说法。于是,他们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经鉴定后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胡某一家对鉴定结论不服,又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委员会还是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无奈之下,胡某和丈夫诉至市法院,以市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请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胡某生产困难的紧急情况下,市医院要求胡某的丈夫签署了为胡某行剖宫手术分娩的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胡某丈夫签署协议书后,医院应当及时实施手术,保证胎儿顺利生产。但医院在准备手术的过程中,未经患者同意即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男婴窒息死亡,对男婴的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市医院赔偿胡某及其丈夫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5万余元。宣判后,医院和胡某一家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得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